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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4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
業訓練課程,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
申請前項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辦理職業訓練單位提出,送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第一項定明本法第四條適用對象失業時,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訓練,其
    訓練費用由政府機關全額補助。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訓練費用補助之應備文件、資料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