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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0 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其訓練費用;已發給者
,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於期限內申請辦
    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核銷作業期程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申領補助訓練費應予撤銷或廢止之情形。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係為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受訓權益,雇主應如質如期
    履行已核定之訓練計畫,爰課予雇主應於原定施訓日三日前申請變更之義務;另
    雇主未盡協力義務及時申請補助,有影響其他雇主申請辦訓權益之虞,應予以適
    當之不利益處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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