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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1 條
雇主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得向主管
機關申請輔導或補助。
前項補助金額,按所申請人數,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評估
有特殊需求,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第一項依本法第十九條,定明雇主為協助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排除工作障
    礙,得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輔導或補助。
二、為協助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排除工作障礙,現行已推動辦理身心障礙
    者職務再設計及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其補助金額為每人每年補助額度最高
    十萬元。參酌前開補助額度,定明第二項補助額度每人每年最高十萬元為限。另
    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其職場所遇問題多樣化,若有特殊需求,經審查評估其確
    實可協助排除工作障礙,於核准後其補助金額不限於十萬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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