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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2 條
前條所定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之輔導或補助項目如下:
一、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障礙,維持、改善、增
    加其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效能,增進其生
    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
    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四、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
    協助。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分析與訓練,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特性,安排適
    當工作。
前項情形,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義務或責任者,不予補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參照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九條,定明職務再設計或提供
    就業輔具之輔導或補助項目,並考量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者為雇主法定義務,
    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等,不予補助。
二、第四款改善工作條件,係指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感官、認知、生理機能的特性
    與限制,依其工作狀態,提供職場適應輔導、彈性工時或彈性工作地點等彈性工
    作制度等。
三、第五款調整工作方法,係指主管機關所邀請之專家學者至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
    現場就其職務或工作狀況進行評估分析等,依分析結果強化工作訓練、提供工作
    重組、簡化工作流程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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