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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3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參照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十條,並參酌現行辦理中高齡者職
務再設計服務執行方式,定明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補助之應備文件、資料
。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修正第一項第
    三款雇主申請職務再設計之應備文件,增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