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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5 條
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
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及經費核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參酌現行辦理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執行方式,定明申領補助費用之應備文件。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一、配合行政院於一百十年五月十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經
    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以受補(捐)助對象開立之收據作為補助
    機關原始憑證,其執行經費之支用單據非屬補助機關原始憑證,爰修正第一項第
    五款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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