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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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6 條
雇主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受補助後二年內
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而未能僱用使用相同輔具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回收輔具:
一、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質。
二、未逾使用期限。
三、經第十四條評估、審查應予回收。
前項第二款所定使用期限,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屬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輔具者,其使用年
    限從其規定。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使用年限。
三、非屬前二款者,使用年限為二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參照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十五條,並參酌現行辦理中高齡者
職務再設計服務執行方式,定明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回收機制,及輔具之使用期
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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