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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8 條
雇主依前條推動世代合作之方式如下:
一、人才培育型:由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教導跨世代員工,傳承知識、技術
    及實務經驗。
二、工作分享型:由不同世代共同合作,發展職務互補或時間分工,且雙
    方應有共同工作時段。
三、互為導師型:結合不同世代專長,雙方互為導師,共同提升營運效率
    。
四、能力互補型:依不同世代職務能力進行工作重組、工作規劃或績效調
    整。
五、其他世代合作之推動方式。
主管機關為促進雇主辦理世代合作,推動世代交流及經驗傳承,得聘請專
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視雇主需求提供諮詢及輔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第一項定明世代合作推動方式,引導雇主於職場推動世代合作之工作方式:
(一)人才培育型係運用中高齡或高齡資深員工的高度知識、技術及實務經驗,引領
      青年或不同世代員工從做中學、學中做,以傳授專業知識,及活用工作現場技
      術指導、師徒制訓練等,培養潛力人才。
(二)工作分享型由中高齡或高齡資深員工與青年或不同世代員工兩人或兩人以上共
      同負責一項工作任務,透過兩人工作時間分割、或業務內容分割完成工作,在
      任務上兩人是互補依存和共同承擔的工作夥伴。然為強化知識與技術傳承,兩
      人工作時間有一定程度的重疊與交接。
(三)互為導師型指運用中高齡或高齡資深員工的知識與實務經驗,結合青年或不同
      世代員工新構想、意見甚至新技術,雙方互為導師,幫助提升事業單位營運效
      率或績效。
(四)能力互補型指運用不同世代特質、能力與經驗,協調世代間能力上的搭配,在
      工作職場中配合默契,相互補充,以完成工作任務。
二、為協助雇主積極辦理世代合作,提升世代合作之效益,爰於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
    得視雇主需求提供諮詢與輔導,必要時亦得徵詢專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專
    業建議或至現場提供雇主實地輔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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