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
政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為加強維護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與勞動權益,爰參照就業保險促進就業
    實施辦法第二條,將符合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納
    入適用本辦法相關措施,定明雇主之適用資格。
二、依人民團體法及政黨法規定,政治團體及政黨係以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與
    本辦法為協助在職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續留職場意旨有別,爰於第二項規範團體
    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