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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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24 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獎
勵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五、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
七、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二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之撤銷或廢止機制。
二、為促使雇主詳實提供本辦法相關文件、資訊,落實本法揭示穩定在職中高齡者及
    高齡者就業之意旨,並杜絕雇主有不實請領或溢領等不當情事,爰於第二項規範
    有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二年。
三、第一項第六款違反本辦法規定,如第十五條規定,雇主於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後
    二年內,未能僱用使用相同輔具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且未報請主管機關回收補
    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等情事。
四、第一項第七款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指違反本辦法以外之其他相關勞動法令,
    如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