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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7 條
雇主依第五條所送之訓練計畫書,經審核通過且實施完畢者,應於當年度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
四、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五、訓練紀錄表。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申領訓練費補助之應備文件、資料。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一、參考實務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規定,年度訓練計畫辦理之成果報告為結案核
    銷時始需檢附之文件,爰酌修第三款及第五款文字,以臻明確。
二、配合行政院於一百十年五月十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經
    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以受補(捐)助對象開立之收據作為補助
    機關原始憑證,其執行經費之支用單據非屬補助機關原始憑證,爰修正第四款文
    字。
三、另因本辦法係補助雇主百分之七十之訓練費用,為符合實務辦理需要,雇主應檢
    附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核撥之數額支用單據正本與雇主自付之數額支用單據
    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辦理核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