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 政黨。
一、為積極鼓勵民營機關(構)進用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爰 參照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二條,於第一項定明雇主之適用資格。 二、依人民團體法及政黨法規定,政治團體及政黨係以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與 本辦法為補助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之意旨有別,爰於第二項規範團體不 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