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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6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講師為退休高齡者證明文件影本。
六、講師具專業技術及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七、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雇主申請補助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之方式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