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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
三、房屋租金。
四、人事費。
五、業務費。
地方主管機關購置前項第一款及二款之設施設備,其採購及財產管理應依
有關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第一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之項目。
二、第二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購置業務所需之設施設備相關採購與管理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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