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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5 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時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
應予監督及考核。為利中央主管機關掌握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情形,督促其確實依核
定之實施計畫落實辦理,並確保補助經費合理運用,爰定明地方主管機關應配合中央
主管機關之業務訪視及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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