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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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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農民退休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依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
    及盈虧分配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