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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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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事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避險部位之總契約價值不
    得超過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