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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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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得在農民退休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投資運用計畫所定委託經營項目之比率及金額
    範圍內,依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十一款之項目辦理委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