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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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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以合於經營資產
    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國內外資產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對象,並應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託經營國內投資運用項目者:
      1.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
      2.成立三年以上。
      3.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外國公司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並在中華
        民國境內營業者。
      4.公開徵求日前一個月底,所管理之資產總規模,不得少於新臺幣
        一百億元。
      5.所管理之單一基金或信託帳戶最近三年累計收益率,不得低於基
        金運用局所定市場常用衡量指標或收益率。
(二)受託經營國外投資運用項目者:
      1.成立三年以上。
      2.依中華民國法令或外國法令設立登記營業者。
      3.公開徵求日前一個季底,所管理之資產總規模,不得少於等值五
        十億美元。
      4.申請基金運用局委託類型之歷史績效不得少於三年。
      5.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營運據點或服務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