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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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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運用局應公開徵求符合前二點規定之業者,辦理委託經營業務。
    業者應於基金運用局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基金運用局提出申
    請:
(一)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經營或保管計畫建議書。
(三)其他基金運用局規定之文件。
    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考核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基金運用局得委託專業投資顧問公司協助辦理;委託經營所涉相關法
    律業務得聘請專業律師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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