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課程或該場次課程不予 補助,並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一)未經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書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 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 (二)未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登錄,或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辦理訓練課 程回報。 (三)同一訓練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