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不予補助其訓 練費用;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於期限內申 請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核銷作業期程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