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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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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不予補助其訓
      練費用;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於期限內申
        請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核銷作業期程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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