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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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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得向分署申請訓
    練費用最高百分之七十之補助。但補助總額上限不得超過本部另行公
    告之金額。
    前項訓練課程實際收費,依補助比率核算逾原核定經費數額者,以原
    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用;訓練實際收費之補助比率未達
    原核定經費數額者,則以實際收費之補助比率核給訓練補助費用。
    雇主辦理訓練課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練時數。但實際訓練時數未
    達原核定時數時,應依實際訓練時數之補助比率核給訓練補助費用;
    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仍依原核定時數之補助比率核給訓練
    補助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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