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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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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申請之訓練計畫應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留任之需求,規劃
    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場次授課時數應至
    少二小時,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前項所稱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之訓練課
    程。
    本計畫雇主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前項課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學分班。
(二)數位學習課程。
(三)事業單位依法規定應辦理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課程。
(四)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
(五)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
(六)其他經分署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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