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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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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貸款申請人或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已受
    理申請者,不予核給: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
      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
      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
      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
      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
(三)依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或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規定獲貸。但已清
      償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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