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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8
十八、承貸金融機構未依第十二點第三項規定辦理,而貸款人有第十點第
      一款、第二款或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承貸金融機構應返還
      本署已撥付之利息補貼,並自行補貼貸款人利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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