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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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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請人或貸款人檢附之文件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等情事者,本署
        得撤銷或廢止已發給之核定通知書,已撥付之貸款金額及利息補
        貼,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利息返還本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