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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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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
    元。但符合前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者,其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五十
    萬元。
    本貸款申請人經核給貸款者(以下簡稱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得
    以同一所營事業,依前點規定再申請本貸款。但以二次為限。
    貸款人依前項規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其首次、再次及第三次貸款核給
    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規定之最高額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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