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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由本署全額補貼。
    貸款人符合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者,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署全
    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本署補
    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同一創業貸款案件,曾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或補助者,不得領取本貸款利息補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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