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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單側聽損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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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第七點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二)本署指定之醫療單位(附件二)所開具之近六個月內聽力鑑定證明
      。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四)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個人申請者免附)。
(五)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1.僱用承諾書(附件三)。
      2.勞工保險投保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
        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再受僱於勞工保險
        之投保單位,應檢附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投
        保單位者檢附)。
      4.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照
      、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七)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
(八)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