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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單側聽損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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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署於申請者備齊文件後,原則於三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其補正、
      安排訪視與輔具試用、設計、研發及改製期間不計入,並依下列方
      式辦理資格審查、實地訪視及審查核定:
  (一)資格審查:依申請文件書面審查,並運用面談、電話等對於申請
        案進行瞭解並提供諮詢服務。
  (二)實地訪視:針對資格審查合格之申請案,安排相關專長之輔導委
        員或轉介專案單位派員實地訪視評估,並填寫評估報告表(附件
        四)或專案單位接案評估表(附件五),並依據訪視評估結果填
        具經費估算表(附件六)。
  (三)審查核定:
        1.申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易
          輔具之協助即可解決個案所遇問題,且改善金額為一萬元以下
          者,得不召開審查會議,逕行審查核定。
        2.申請案之改善金額逾一萬元者,應邀請至少二位輔導委員,召
          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轉介專案單位協助之個案者,得邀其派
          員列席提供意見。
        3.依申請案之需要性、必要性、可行性、預算之合理性與能否解
          決個案在職場上之問題及困難之程度等進行評估,並決定補助
          項目及金額。
        4.於核定申請案時,核定內容應含補助類別、項目、內容、數量
          、地點及金額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