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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單側聽損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廢止)
16
十六、申請者經核定補助後,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接受分署實地、電話查核,並提供本計畫相關文件備查。
  (二)經查核有缺失者,應依限完成改善。
  (三)配合分署各項輔導追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