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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單側聽損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廢止)
17
十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核定之一
      部或全部;已領取補助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實際進用單側聽損者。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核。
  (三)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四)經查核有缺失,複查時仍未改善。
  (五)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前項已領取補助者,分署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其返還範圍,並限
      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有第一項第三款不實申領之情形者,分署得停止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