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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單側聽損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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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者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並本
      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向分署申請
      補助撥款並辦理核銷;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附件七)。
  (三)成果報告正本(附件八,個人申請者免附)。
  (四)投保就業相關證明(於申請時已檢附者免附)。
  (五)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正本(附件九)。
  (六)原始憑證正本。
      前項所定應備文件未備齊,經分署通知補正者,應於十四日內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