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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單側聽損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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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劣耳聽力閾值在四十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
    相差二十五分貝以上,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單側聽損者。
    前項人員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國民。
(二)與在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
      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
      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