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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17
十七、雇主於申請本計畫及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期間,應為已領取勞工保險
      老年給付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繼續僱用高齡者,投保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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