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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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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
(一)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及公告事宜。
(二)本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事宜。
(三)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管理事宜。
(四)執行績效之統計及分析事項。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其任務如下
    :
(一)受理申請、審查、核定、撤銷、廢止、計酬方式變更及通知雇主審
      查結果等相關事宜。
(二)辦理查核、申訴受理、資料彙總、登錄及執行控管等相關事宜。
(三)辦理補助經費核撥或核銷事宜。
(四)辦理計畫推廣說明會、區域性行銷宣導等相關事宜。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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