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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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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補助之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
    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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