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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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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申請繼續僱用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
      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
(二)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前項第一款所定繼續僱用之比率,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計算期間:本計畫受理期間下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二)計算方式:雇主繼續僱用於前款計算期間內,預估成就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除以該期間內預估成就該
      規定之全部人數。
(三)前款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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