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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8
八、雇主自申請本計畫之日起至繼續僱用補助期間期滿之日止,不得強制
    繼續僱用勞工退休、終止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轉換其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違反者,該勞工不計入繼續僱用比率之人數計算
    ,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核發雇主該勞工之繼續僱用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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