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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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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督導、考核及獎勵規定如下:
  (一)接受本計畫經費補助之地方政府應接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
        屬分署之督導,配合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所採行之相關措施、定期
        或不定期業務訪視或查核,並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定管考事項
        ,配合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
  (二)接受本計畫經費補助之地方政府,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
        分署派員實地考核或評鑑,其績效與各項業務配合度優良者,本
        部得予以公開表揚或獎勵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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