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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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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地方政府獲得本計畫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名稱之訂定原則為「○○銀髮人才服務據點」
        ,其招牌標誌及色系需依本部規範之銀髮人才服務之識別系統辦
        理。
  (二)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提供依法退休者或年滿五十五歲中高齡者及
        高齡者以就業為導向之個別化服務,其個案服務情形應確實登錄
        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三)應確實依照核備之補助計畫執行,計畫內容如需變更時,應詳述
        理由,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同意始可變更;未依核定之補助計畫
        執行時,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得隨時糾正之,並停止其補助。
  (四)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函送執行總成果報告至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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