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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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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及推動。
      2.本計畫之督導、協調及相關其他事宜。
      3.本計畫之公告、受理、審查及核定事宜。
      4.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核撥(銷)、結報及管理事項。
      5.本計畫之執行管控、訪視、查核、成效評估及檢討事宜。
      6.其他本計畫相關事項。
(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
      1.轄區內本計畫之初步審查。
      2.轄區內本計畫之督導及查核事宜。
      3.轄區內本計畫之績效彙整管考、成效評估及檢討事宜。
      4.主動與轄區內地方政府建立業務聯繫溝通管道,瞭解其需求,並
        得聘請專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提供適切協助及輔導,共
        同分工合作推動銀髮人才就業服務業務。
      5.辦理轄區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協助地方政
        府提升就業輔導及就業服務效能。
      6.其他本計畫相關事項。
(四)地方政府:
      1.研提及辦理年度計畫。
      2.本計畫經費補助申請、請撥及結報等事宜。
      3.彙整轄內依法退休者或年滿五十五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需求
        及就業服務資源,據以開發適性就業機會,提供就業輔導及協助
        。
      4.提報年度計畫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
      5.其他本計畫相關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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