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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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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為所僱用年滿六十四歲之中高齡者提供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措
    施,得向分署申請補助。
    雇主申請本計畫補助及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職業訓練協助措施
    ,合計補助額度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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