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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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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申請本計畫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計畫執行所在地之
    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經費概算表(附件三)。
(四)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採聯合辦理者,應檢附聯合辦理單位授權書(附
      件四)及聯合辦理單位基本資料表(附件五)。
(五)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第一項計畫執行所在地跨二個分署時,應向雇主登記地之分署提出申
    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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