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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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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得依下列補助項目編列經費:
(一)個別職涯諮商及輔導費:職涯諮商費由具心理師或職涯發展師相關
      證照者提供,每小時新臺幣二千元;職涯輔導費由相關科系畢業但
      未具證照者提供,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講師鐘點費。
(三)講師交通費: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按實際需要編列搭
      乘臺鐵、高鐵、客運、飛機或輪船之經費,並檢據覈實報銷。
(四)非自有場地費:以雇主自有場地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於非自有場地
      辦理者,場地費依實際課程時數計算,每日以八小時為限。
(五)場地公共意外險:於非自有場地辦理者,應於辦理期間投保。
(六)資料印製費:每人最高新臺幣三百元。
(七)行政費: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八)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所定項目應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
    應行注意事項編列及辦理。
    同一計畫有本署或其他機關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補助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且與本計畫補助款合計不得超過申請
    計畫總經費。
    同一課程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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