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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十二、本署或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雇主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雇主應建立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結
      果列入賡續補助之參考。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雇主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經費結報資料內容之
      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雇主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
      依情節輕重酌減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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