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雇主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計畫執行所在地 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課程規劃表(附件三)。 (四)經費概算表(附件四)。 (五)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講師為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證明文件影本。 (七)講師具專業技術及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八)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第一項計畫執行所在地跨二個執行單位時,應向雇主登記地之分署提 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