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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雇主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起訖
      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名單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應於預定
      施訓日三日前至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並於每月十日前回報前一月已
      施訓之訓練課程。
      雇主變更訓練課程內容,應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三
      日前提出,並經分署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
      雇主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取消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
      應於原定開課時間前一小時,將變更文件傳真或寄發電子郵件至分
      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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