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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十二、雇主之訓練計畫應於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即核定者
      ,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當年度十一月二十五日
      之期間辦理完畢,並依分署核銷作業期程,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
      五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雇主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
      資料及檢附支用單據正本,送分署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附表三)。
  (三)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附表四)。
  (四)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附表五)與支用單據正本(核定補助比率
        百分之七十之發票或收據)及其全額影本。
  (五)訓練紀錄(簽到)表(附表六)。
  (六)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簽到簿)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
        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資料。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雇主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
      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遲不得逾訓
      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雇主檢附之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雇主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有利息或
      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率核實繳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